各衛生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各衛生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