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1070122716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13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各衛生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各衛生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