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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40121249號公告自104年5 月20日廢止繼續適用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民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5年7月19日桃園縣政府府法二字第0950208005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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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桃園縣政府府法二字第0960427069號令修正發布第 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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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 1020277047號令修正發布 第16條、第17條、第24條、第29條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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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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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40121249號公告自104年5 月20日廢止繼續適用
法規異動
廢止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