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喪葬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1年6月10日桃園縣政府府法一字第0910123977號令修正公布第6 條、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設置、增建或改建私立喪葬設施,應備具左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
  關申請核轉本府審核:
  一、位置圖。
  二、地籍圖。
  三、配置圖說。
  四、經費、概算。
  五、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
  六、土地權利證明或使用同意書及地籍謄本。
  七、無妨礙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證明書。
  鄉(鎮、市)公所設置、增建或改建喪葬設施,應備具前項各款文件,
  報本府審核。
  喪葬設施用地,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應符合規定,始准同意其設置及開發
  使用。
  非都市土地如不合分區使用規定者,得檢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文件
  報本府同意設置,俟其用地符合管制使用規定者,始准開發使用。

  喪葬設施設置完竣,應經本府檢查合格,始得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