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500080371號公告自105年 1月14日廢止繼續適用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財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 7月11日桃園縣政府90府法二字第118173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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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2月16日桃園縣政府府法二字第0930328420號令修正公布名 稱暨第2條至第8條條文(原名稱:桃園縣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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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桃園縣政府府法二字第0960430883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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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 1月 7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0980003212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第 5條、第 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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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1000260338號令修正公布第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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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 1030150649號令修正公布名 稱及全文1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桃園縣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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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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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500080371號公告自105年 1月14日廢止繼續適用

法規異動

廢止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