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景觀維護臨時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1000320595號令修正公布第 3條、第12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開徵之臨時稅課收入,應由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以下簡
  稱工商發展局)開立專款帳戶集中控管,作為辦理土石採取監督管理業
  務及景觀維護之用。專戶結束時,如有賸餘,應解繳公庫。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