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開徵之臨時稅課收入,應由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以下簡 稱工商發展局)開立專款帳戶集中控管,作為辦理土石採取監督管理業 務及景觀維護之用。專戶結束時,如有賸餘,應解繳公庫。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