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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500597941號公告自105年 3月23日廢止繼續適用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工務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4年3月30日桃園縣政府九十四府法二字第0940079938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12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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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7年6月24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0970200741號令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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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 7月31日桃園縣政府府法規字第0980292588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第 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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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桃園縣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259743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7條、第8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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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桃園縣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291568號令修正公布第 2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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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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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500597941號公告自105年 3月23日廢止繼續適用
附件下載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法規異動
廢止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