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局為受理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及調查案件,應設性別歧視申訴
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局局長就本局主管人員派兼任之,並指定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
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本局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
家學者聘(派)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
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繼
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局局長就本局職員派兼任之
。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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