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巨額採購評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桃園市政府府工採字第10502945761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7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依前點第三款辦理評選者,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第一階段評選採書面審查為主,以評估廠商過去履約成果、該標
        案規劃及創新構想內容為限。第一階段評選以不逾三家廠商進入
        第二階段評選為原則。
  (二)第二階段評選採現場簡報與詢答方式進行為主,除以圖面及文字
        說明實質設計內容外,得要求廠商提供模型或彩繪透視圖,並以
        評估廠商對採購案之特性,所展現實質深化與綜合表現內容為限
        。
  (三)通過第一階段評選廠商,始得參與第二階段評選,並由招標機關
        控管採購時效。
  (四)機關應於第二階段評選委員評定分數後,依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
        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階段書面審查之項目及評分方式,與第二階段審查作業及其投標
    方式,由招標機關於採購前事先訂定並納入招標文件。

七、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採購評選案件,工作小組就通過資格審查
    之廠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併同初審意見向評選委員會提出報告:
  (一)至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查詢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履歷資料。
  (二)至本府履約績效管理系統查詢廠商至截止投標日止之增扣分記點
        情形。
  (三)得視個案需求,至各投標廠商實績地點及設立或所在地處所實際
        勘(訪)查,了解廠商過去履約案件之成果、履約組織與權責分
        工執行情形是否有異常,作為評估履約能力之依據。但廠商實績
        地點及設立或所在地處所不易到達者除外。
    前項查證作業,應於廠商資格審查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因採購
    作業時程致無法至現地勘查,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
    書面審查,並將審查項目事先納入招標文件提供廠商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