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桃園市政府府都建拆字第1110136495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5點、第10點、第13點、第14點及第4點附表1,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舊違章建築:指升格前原桃園縣轄內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
          日以前興建完成之違建。
    (二)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
          、廢料或其他足證施工階段尚未完成之情事,或已完成尚未進
          駐使用者。
    (三)既存違建:指非屬施工中之違建。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
          原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
          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五)查報拆除:指舉報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並執行拆除。
    (六)拍照列管:指違法情節輕微之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階段程序
          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
    (七)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
          之防火空間。
    (八)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鋼骨(不包含小尺寸之 H型
          鋼)、鋼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九)小尺寸之 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釐、寬度不超過一
          百二十五公釐、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釐之鋼材。
    (十)自然災害:指地震、颱風、豪雨、暴潮、土石流、地層下陷、
          鏽蝕或蟲蛀等自然因素而危及違建結構安全或影響公共安全之
          災害。

四、施工中違建,除符合第五點規定事項外,不論地區、違建規模及使用
    情形,應列為最優先拆除之對象;既存違建應分類、分階段執行拆除
    。
    前項分類及拆除優先順序如附表一。

五、為解決合法老舊建築物屋頂層漏水及因應綠建築政策方案之推廣,對
    於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其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
    衛生或市容觀瞻者,得免予查報認定。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如附表二。
    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如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
    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因應政策及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仍應查
    報拆除。

十、設置於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
    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五點附表二雨遮之規定面積及
    既存違建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或防火間
    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設置於法定空地或建築物上未有基礎定著於土地之守望相助崗亭,面
    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七公尺以下,且未占用無遮簷人
    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未影響公眾通行,應
    拍照列管。
    前二項於依都市計畫書圖、都市計畫法規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
    地綜合設計之開放空間,不適用。

十三、既存違建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或其他市
      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
      除修復者,應向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證明文件後,以非永
      久性建材,依原賸餘部分之規模修繕,並拍照列管。

十四、既存違建因自然災害損壞,得檢具證明文件及前中後照片,以非永
      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繕,並拍照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