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舊違章建築:指升格前原桃園縣轄內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
日以前興建完成之違建。
(二)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
、廢料或其他足證施工階段尚未完成之情事,或已完成尚未進
駐使用者。
(三)既存違建:指非屬施工中之違建。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
原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
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五)查報拆除:指舉報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並執行拆除。
(六)拍照列管:指違法情節輕微之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階段程序
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
(七)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
之防火空間。
(八)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鋼骨(不包含小尺寸之 H型
鋼)、鋼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九)小尺寸之 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釐、寬度不超過一
百二十五公釐、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釐之鋼材。
(十)自然災害:指地震、颱風、豪雨、暴潮、土石流、地層下陷、
鏽蝕或蟲蛀等自然因素而危及違建結構安全或影響公共安全之
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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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中違建,除符合第五點規定事項外,不論地區、違建規模及使用
情形,應列為最優先拆除之對象;既存違建應分類、分階段執行拆除
。
前項分類及拆除優先順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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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解決合法老舊建築物屋頂層漏水及因應綠建築政策方案之推廣,對
於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其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
衛生或市容觀瞻者,得免予查報認定。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如附表二。
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如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
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因應政策及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仍應查
報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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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設置於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
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五點附表二雨遮之規定面積及
既存違建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或防火間
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設置於法定空地或建築物上未有基礎定著於土地之守望相助崗亭,面
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七公尺以下,且未占用無遮簷人
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未影響公眾通行,應
拍照列管。
前二項於依都市計畫書圖、都市計畫法規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
地綜合設計之開放空間,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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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既存違建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或其他市
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
除修復者,應向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證明文件後,以非永
久性建材,依原賸餘部分之規模修繕,並拍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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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既存違建因自然災害損壞,得檢具證明文件及前中後照片,以非永
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繕,並拍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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