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所屬機關檔案管理督導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桃工秘字第 106000838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第5點、第6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參、實施對象
    本局及所屬二級機關:新建工程處與養護工程處。

伍、實施方法
一、成立「檔案管理督導小組」:本小組設置委員 5人,由主任秘書擔任
    召集人,秘書室主任擔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秘書室指派人員
    組成,必要時遴聘專家學者加入,並且由秘書室負責擬訂及報告撰寫
    與函發等幕僚作業。
二、督導方式:每年定期督導前一年檔管作業績效。
三、督導項目分成下列 5項:
  (一)檔案管理規劃與培訓30%。
  (二)檔案立案編目20%。
  (三)檔案鑑定與清理20%。
  (四)檔案保管與庫房設施15%。
  (五)檔案應用15%。
四、評分方式:依「機關檔案管理業務督導查核表」評分(詳如附件 1)
    。
五、督導報告撰寫及函發。

陸、獎懲
一、督導考評成績90分以上為優等,89至80分為甲等,79至70為乙等,69
    分以下為丙等;成績達90分以上,或經推薦參加金檔獎入選複評者,
    以檔案管理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為敘獎對象,記嘉獎 2次。
二、督導績效良好,推薦所屬機關參加金檔獎入選複評者,配合本計畫執
    行督導人員,得由秘書室簽陳核定後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