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工養挖字第1110099526號令修正發布 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管線機構應自主檢核圖資之正確性,主管機關並得進行一定比例之抽
    查(測),抽查(測)結果如不符測量精度時,應通知管線機構於十
    五日內改正。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當年度抽查(測)結果及
    次一年度抽查(測)比例。
    第一項之抽查(測)比例及流程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