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獎勵投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補助地價稅房屋稅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0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5月 5日桃園縣政府府商發字第0980168234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投資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工商發展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三份(每年申請時提出)。
  (二)工業局核發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認定核准函正本(第一年申請
        時提出正本,倘未經變更於其他年度檢附影本,若業經變更產業
        需重新提出正本)。
  (三)申請補助年度期間之地價稅、房屋稅繳納收據正本(每年申請時
        提出)。
  (四)申請補助年度期間經會計師簽證之公司財務報告書(第一年申請
        時提出,內容需包含公司財務分析及新增設備內容)。
  (五)工廠編制員工人數及實際作業員工人數清冊兩份,清冊須詳列員
        工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地址(每年申請時提出)。
  (六)為新設或增設擴廠實際購置機器與設備之名稱、規格、數量與金
        額清冊併購置發票影本各兩份(第一年申請時提出)。
  (七)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影本兩份(每年申請時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