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資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工商發展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三份(每年申請時提出)。
(二)工業局核發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認定核准函正本(第一年申請
時提出正本,倘未經變更於其他年度檢附影本,若業經變更產業
需重新提出正本)。
(三)申請補助年度期間之地價稅、房屋稅繳納收據正本(每年申請時
提出)。
(四)申請補助年度期間經會計師簽證之公司財務報告書(第一年申請
時提出,內容需包含公司財務分析及新增設備內容)。
(五)工廠編制員工人數及實際作業員工人數清冊兩份,清冊須詳列員
工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地址(每年申請時提出)。
(六)為新設或增設擴廠實際購置機器與設備之名稱、規格、數量與金
額清冊併購置發票影本各兩份(第一年申請時提出)。
(七)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影本兩份(每年申請時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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