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運送剩餘土石方至臺北港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桃園市政府府都建施字第 11001332351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