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80156712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下簡稱電子資料)之測量資料、登記
資料及地價資料,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前項電子資料以光碟儲存媒體方式提供者,另收取媒體材料費每片新臺幣
十五元。
申請人以應用程式介面 (API)取得電子資料者,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