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標售市地重劃區抵費地投標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 5月 6日桃園縣政府府地重字第0970143132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第 4點第 3款、第10點第 3款、第14點、第18點第 1款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投標書類:具有投標資格者,均可自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
    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處重劃科免費
    領取投標單、投標信封及投標須知(函索者,請繕附收件人信封,書
    明詳細住址並貼足郵票)。

四、投標方式與手續:
  (一)投標人應附證明文件:
        1.法人:公司設立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負責人國
          民身分證影本。
        2.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投標單書寫方式:
        1.投標人應填投標單,除法令規定不得共同承購者外,如係二人
          以上共同投一標的者,應另填附共同投標人名冊,黏貼投標單
          後頁,於騎縫處加蓋共同投標人印章,並應在投標單上註明各
          投標人應有部份,否則視為應有部份均等,未指定代表人者,
          以標單之第一名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2.投標人應於投標單上以墨筆或鋼筆或原子筆(限用黑色或藍色
          )填寫標的物鄉(鎮、市)、段別、地號、投標總價(金額用
          中文大寫)及投標人姓名(投標人為未成年者,應填載法定代
          理人)、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附影本),並
          加蓋印章。
  (三)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限用各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
        信用部開立以「桃園縣政府」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連同投標單
        (限一封一標)裝放投標專用信封,妥慎密封,於開標日上午九
        點前寄達桃園郵局七-十六號信箱。
  (四)投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付保證金,不
        得併填一張標單,並應一標一信封。
  (五)投標函件以掛號郵寄為限,親送本府者不予受理,逾信箱開啟時
        間寄達者無效,原件退還。投標函件一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更改內容或作廢。

十、地價款繳納方式:繳納地價款方式為自得標日起免息三個月內繳清。
  (一)得標人自得標日起,三十日內連同保證金,繳足得標總價款百分
        之三十,逾期不繳納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所繳保證金不予發
        還。
  (二)其餘得標總價款百分之七十於得標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如不按
        期繳納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已繳保證金概不發還,該筆土地
        由本府重新公告標售。
  (三)得標人如於得標之日起三個月內無法繳清百分之七十得標總價款
        者,應於通知限繳日期前向本府申請延期繳納,並應自通知限繳
        日期之次日起至繳清日止,依通知限繳日期之次日中央銀行上網
        登載之五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按日計息,期間以十日為限,逾期
        不繳納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已繳之保證金概不發還,該筆抵
        費地另由本府重新公告標售。

十四、刊登報紙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府地政處及桃園縣
      土地標售網站或現場公告為準。

十八、貸款辦法:
      1.得標人如欲辦理融資貸款者,可自行選擇配合之銀行申貸繳清地
        價,惟應先於得標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貸銀行
        名稱及貸款金額,並於得標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得標總價款百分之
        七十撥付存儲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本府抵費地指定專用帳戶,
        以便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
      2.得標人亦可選擇向本府業務往來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或各分
        行)申貸繳清地價,惟申請人必需符合土地銀行徵信及放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