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或秘書長兼
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農業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務局、原住
民族行政局、交通局、觀光旅遊局及環境保護局代表各一人。
(二)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代表一人。
(六)水利、水土保持、農業及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育相關專家學者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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