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土地分配方法與原則
(一)受理分配安置土地抽籤分配作業採二階段方式辦理,安置戶其
原建物登記門牌為新生路二段之合法建物者,得於第一階段申
請分配第二種住宅區R35-1及R36-1街廓(臨新生路二段);安
置戶其原建物登記門牌為中豐北路一段之合法建物者,得於第
一階段申請分配第三種住宅區R2-3街廓(近中豐北路);其餘
未於第一階段分配之安置戶,於第二階段就未分配之安置街廓
選配。
(二)配地時,由安置戶自行選擇安置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選擇
分配,不得跳配。
(三)安置戶應以其合法建物原坐落基地之全部權利價值優先供作分
配安置土地。原坐落基地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安置土地權
利價值者,應以安置戶所有之本區段徵收範圍內其他土地權利
價值優先扣抵。無其他土地權利價值可供扣抵或扣抵後仍有不
足時,應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如原坐落基地屬分別共有,安
置戶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第一次公開展覽本案都市計
畫後,未移轉基地持分土地,且安置戶之本區段徵收範圍內土
地權利價值足供配回安置土地百分之五十以上面積者,得依規
定繳納差額地價,分配安置土地。
(四)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
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者,其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於安置單
元所需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並以街角地以外安置單
元辦理分配。
(五)安置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
安置戶接續分配土地。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之安置戶到場
時,應即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並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之
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人以上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
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六)安置戶選擇配回街角地者,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大於或
等於該街角地所需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
(七)安置戶選擇分配街廓時,該街廓第一宗街角地尚未受分配時,
由本府逕行保留第一宗街角地後,自毗鄰街角地之安置單元分
配予該安置戶,剩餘之土地依原分配方向接續辦理分配。
(八)安置戶選擇分配後,其剩餘土地未能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
,安置戶應選擇其他安置街廓辦理分配,但剩餘土地如有相鄰
土地得合併並於後續辦理抵價地分配者,不在此限。
(九)未於分配作業辦竣前辦理報到者,視為放棄分配安置土地之權
益,其應領之權利價值由本府逕予保留,並通知依其原應領權
利價值參加抵價地分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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