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10902189071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至第6條、第1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館置秘書、組長、編輯、組員、技士、助理編輯、技佐、助理員、辦事
員及書記。
前項典藏展示組及教育推廣組之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編
輯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或講師之資格聘任;助理編輯必要時得比照
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