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館置秘書、組長、編輯、組員、技士、助理編輯、技佐、助理員、辦事 員及書記。 前項典藏展示組及教育推廣組之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編 輯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或講師之資格聘任;助理編輯必要時得比照 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