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劃科:各項業務推展、工程綜合規劃、專案管理、統籌年度相關預
算編列、經費執行控管、中央補助計畫及工程案件協調窗口等事項。
二、工務科:各項新建工程之施工履約管理等事項。
三、機電工程科:各項新建工程之機電、空調、電梯、給排水、消防、弱
電等機電工程之設計審核、施工履約管理及驗收等事項。
四、土木科:道路、橋梁之工程規劃設計、變更設計與發包等事項。
五、建築科:公共建築工程之工程規劃設計、變更設計與發包等事項。
六、工程行政科:各項新建工程之督導、管考、保固業務、履約爭議處理
、訴訟案件處理及契約檢討修訂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國賠爭
議、公關、新聞發布、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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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
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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