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 10902263122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11條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製造業科:製造業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輔導、宣導及其職業災
    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事項及辦理職業安全宣導等事項。
二、營造業科:營造業、礦業、土石採取業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輔
    導、宣導及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事項及辦理職業安全
    宣導等事項。
三、綜合行業科: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以外之一般行業職
    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輔導、宣導及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
    處分事項及辦理職業安全宣導等事項。
四、一般檢查科:勞動條件監督檢查相關事項。
五、職業安全衛生科:各行業職業衛生、醫療保健與環境衛生服務業之職
    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輔導與宣導、職業疾病認定、職業災害個案管
    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機構、認可醫療機構及職業安全衛生新聞
    聯繫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