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工作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桃人人字第 110000067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第5點,並自110年2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處工作績優人員之獎勵,區分為個人獎勵及團體獎勵,每年辦理一
    次為原則,並於當年度十月底前辦理完竣。但有重大事蹟經處長指示
    或第五點規定計算團體獎勵得獎勵組數未達前段辦理次數者,不在此
    限。

五、每年獎勵名額之計算方式:
    (一)個人獎勵:以本處當年度適用及比照對象之預算員額數為計算
          基礎,並按職責程度分為「股長以上人員組」及「承辦人員組
          」二組,各組核發人數占該組預算員額數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
          二十。當推薦人數等於或少於得核發人數時,核發比例以不超
          過推薦人數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
    (二)團體獎勵:成員人數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以組為單位,獲獎團
          體數占參加團體數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股長以上人員組」,指處長、副處長、主任秘書、專門委
    員、科長、主任、專員、股長、會計員及人事管理員,「承辦人員組
    」則為前開人員以外之人員。
    依第三點但書規定辦理之獎勵名額應分別計入第一項規定獎勵名額,
    與本處每年應辦理之獎勵名額合計不得超過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