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桃園市政府府人考字第1110095337號函修正發布第 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市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由本府秘書長或本府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
    召集本府副秘書長、法務局局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及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審議,並得邀請外部專家學者擔
    任專案小組委員,專案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專案小組得由本市模範公務人員建議名單,擇優遴薦公務人員參
    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前二項審議結果由本府人事處簽陳市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