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風景區管理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縣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8號令,自103年 12月25日廢止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交通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4月3日桃園縣政府府法二字第0635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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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0年10月16日桃園縣政府府法二字第184469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至第 7條、第10條條文;並自90年4月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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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桃園縣政府九十五府法二字第0950320516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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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6年2月8日桃園縣政府府法二字第0960045431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第10條條文;並自9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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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桃園縣政府府法規字第0970159683號令修正第3條、 第6條、第7條及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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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桃園縣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583317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桃園縣風景區管理所組織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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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桃園縣政府府法企字第1030055912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2條、第11條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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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縣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8號令,自103年 12月25日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