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桃園市政府府交公字第 10901183301號令修正發布 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本府得因應地方需求,以試辦方式新闢或變更既有路線,不受第五
      點及第六點第一項規定限制。但應先公開徵詢既有市區客運業者,
      且試辦期間至少一個月,並不得逾三個月。
      前項試辦期間,本府得視情形延長之。延長期限不得逾三個月,並
      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實施成效良好者且業者亦有經營意願者,業者應於試辦期間
      結束前,提出經營計畫書送委員會審議,審議期間得繼續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