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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民卡使用於「捷運環北站(A21站)-中壢火車站(A23站)」區 間乘車優惠作業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桃交公字第 10600521471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交通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50206599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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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桃交公字第 10600521471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