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舉發偽藥禁藥劣藥與不良及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獎勵要 點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桃園縣政府府衛藥字第0990008405號令修正發布第1 點、第3點、第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本要點依藥事法第八十一條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三、舉發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
    器材經執行機關查證屬實者,俟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依下列標準計點
    核發獎金;其每點獎金之數額為新臺幣三百元:
  (一)舉發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
        四至十點。
  (二)舉發以批發方式轉售(讓)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
        療器材者:二至五點。
  (三)舉發零售、運送、儲(寄)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
        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四)舉發製造、輸入、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八、二人以上分別舉發案件而有相同被舉發人及違規事項者,其獎金應發
    給最先舉發者;如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