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桃園市政府府衛疾字第1070129532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桃園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參、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
一、任務
  (一)整合本市生物病原災害防救相關防疫資源與權責單位,有效協調
        與明確分工,迅速執行各項生物病原災害應變措施。
  (二)即時掌握最新疫情動態。
  (三)透過疫情的蒐集、評估及分析,提供防疫應變策略之擬定。
  (四)緊急調度救災人力與物資支援事項。
  (五)其他防疫救災事項。
二、開設時機
  (一)當本市有傳染病大流行之虞或其他縣市發生重大疫病流行且有擴
        大至本市之虞,由衛生局局長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彙報市
        長,經市長指示成立時,衛生局立即通知各相關局處進駐作業。
  (二)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生物病原類型及災害規模,成立「生物病
        原災害應變中心」或「生物病原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本市經評估後由衛生局局長依傳
        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地方主管機關經評估需統籌指揮、
        調集所屬相關人員及設備,採行防治措施之必要時,得成立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陳報市長,經市長裁示後成立。
  (四)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各縣市成立地方生物病原災害應變
        中心。
  (五)在本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前,各區若發生傳染病流行
        之虞,得先啟動區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或區前進指揮所,以
        防範疫情擴大。
三、進駐單位與功能群組成
  (一)衛生局依生物病原災害特性、規模、所需之防疫作為及相關分工
        單位,規劃進駐單位,並提報市長同意。
  (二)衛生局通知本府相關防救單位進駐時間與開設地點。
  (三)本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市長兼任指揮官,
        綜理本市生物病原災害各項應變事宜,二位副市長兼任副指揮官
        ,襄助指揮官處理生物病原災害各項應變事宜,指揮官不在場或
        未到達前,代理順序為副市長、秘書長、衛生局局長。
  (四)本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設置指揮幕僚群、計畫群、作業群及
        後勤群等,各群設置群長一名,指揮幕僚群群長由秘書長兼任、
        計畫群群長由衛生局局長兼任、作業群群長由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科長兼任、後勤群群長由社會局局長兼任。
  (五)指揮官依疫情嚴峻程度及防疫策略所需,參照架構圖(附件 1)
        各功能群組指派與機動調整進駐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單位與人員
        之規模,並得彈性啟動功能性編組或增派其他局處單位派員進駐
        。各功能性編組之成員,由權責單位依需要,派遣相關人員進駐
        ;各群群長(主導單位)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單位派員參與運作。
  (六)本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架構圖詳如附件 1、桃園市生物
        病原災害應變中心群任務分工表詳如附件 2、桃園市生物病原災
        害應變中心各組單位任務分工表詳如附件 3、桃園市生物病原災
        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各單位任務分工表詳如附件 4、桃園市生物
        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一覽表詳如附件 5,以及附件 6桃園
        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各級單位一覽表。
四、作業程序
  (一)本市有發生重大疫病流行之虞,需開設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
        由衛生局負責陳報市長同意後成立。
  (二)由衛生局依簽奉市長核可之「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傳真
        用單」(附件 7),通知本府相關防救單位進駐時間與指定開設
        地點(應變中心開設地點以桃園市災害應變中心為主,若無法進
        駐該處時,由衛生局擬訂建議開設地點,提報市長同意後再通知
        本府相關防救單位進駐)。若生物病原災害情況緊急時,衛生局
        得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三)視生物病原類型及規模,衛生局依市長裁示協助通知發生生物病
        原災害之行政區,開設區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區級生物病
        原災害應變中心於規定時間內將進駐人員簽到表(附件 8)傳真
        至市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備查,如未成立市級生物病原災害
        應變中心,生物病原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到勤人員簽到表統一由區
        公所收存備查。
  (四)由選定開設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處所之轄管單位,協助提供市
        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期所需之空間、電腦、通訊、視
        訊等設備。
  (五)本府相關防救單位派駐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之防救人員,如無
        不可抗力情況,應於規定通知時間內抵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
        作業。
  (六)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期,由衛生局協助進駐人員辦理簽
        到(退)事宜,而各單位進駐後應落實「工作交接」事宜,並由
        研考會及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協助督考。
  (七)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之成立訊息及有關疫情處理
        情形之定時新聞發布由衛生局負責;一級開設後之成立訊息及有
        關疫情處理情形之定時新聞發布由新聞處理組負責。
  (八)各防救單位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應即召開工作會報
        ,瞭解災情影響程度與範圍,及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並
        指示相關應變措施;上述指示措施應由衛生局記錄後,通報相關
        防救單位及各區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確實執行,並追蹤辦理情
        形。
  (九)運作時間:一級開設時期為二十四小時運作,二級開設每日值勤
        時間則為8:30至 18:00,但指揮官得視疫情發展與防治應變之需
        ,機動調整。
  (十)進駐人員:
        1.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各進駐單位至少派遣一名對
          防疫救災業務熟悉之承辦人員進駐。
        2.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各進駐單位派遣專員、技正
          或科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
五、工作會報
  (一)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運作後,每日召開一次會報,會
        議召開時間視疫情模式而定,指揮官得視疫情發展狀況機動調整
        。參與會議成員須由技正(專員、視察)以上層級出席,並能代
        表該局處做出相關決策。
  (二)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運作後,由副指揮官以上人員於
        每日固定時間召開工作會報,必要時得隨時召開。各功能群組負
        責單位應於工作會報提出工作報告,然參與會議成員須由科長以
        上層級出席,並能代表該局處做出相關決策。
  (三)會議主題涉及相關防疫策略決策時,可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列席
        提供意見。
  (四)會議得採現場、視訊或電話會議等方式進行。
  (五)會議準備及會議紀錄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衛生局)負責行政作
        業。
  (六)為增進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決策執行效率,相關協調工作得以
        電話或電子郵件處理。
六、防疫動線規劃及自主健康管理措施
    生物病原類型如為飛沫傳染疾病,進駐人員之動線需遵守「桃園市生
    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因應飛沫傳染疾病感染控制作業規範」(附件 9
    ),且進駐前需每日填報「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進駐工作人
    員自我健康檢核表」(附件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