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50237104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府消防局消防人員健康,與因公傷
、殘、死亡慰問補助權利及激勵士氣,特設置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府消防局所屬人員,其符合待遇支給標準所定消防危險職務加給,
    並直接從事消防專業工作人員之慰問金。
二、補助前款人員之健康檢查。
三、於本府消防局實習或奉令協助執行任務期間之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
    察專科學校學(員)生,比照第一款之支出。
四、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五、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核發要點,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