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要點有關獎懲規定,均依警察人員獎懲基準規定辦理如下: (一)個人部分: 1.參加測驗人員績優(劣)獎懲,依附表一警察機關參加法 令測驗人員獎懲基準個人組辦理。 2.前目懲處前得予以補測,以一次為限。 3.無正當理由未到測者,其成績以零分計算,依前目規定辦 理。 (二)警察局局本部、各分局及警察大隊(隊)之業務單位部分: 依附表二警察機關辦理法令測驗出力人員獎勵基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