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法令測驗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月4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法字第1110000374號函修正 發布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四、本要點有關獎懲規定,均依警察人員獎懲基準規定辦理如下:
      (一)個人部分:
            1.參加測驗人員績優(劣)獎懲,依附表一警察機關參加法
              令測驗人員獎懲基準個人組辦理。
            2.前目懲處前得予以補測,以一次為限。
            3.無正當理由未到測者,其成績以零分計算,依前目規定辦
              理。
      (二)警察局局本部、各分局及警察大隊(隊)之業務單位部分:
            依附表二警察機關辦理法令測驗出力人員獎勵基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