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法字第1070066125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3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
  (二)各分局、本局各警察大隊(隊)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
  (三)本局求償事件之審議。
  (四)各分局、本局各警察大隊(隊)協議賠償金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
        元事件之審核。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主管國家賠償
    業務副局長兼任,法制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局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局職員聘(兼)
    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局人員兼任者,得依「中央政
    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