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人字第 1070086574號函修 正發布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九、本會受理申訴案件後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當事
        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桃園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並協助被害人報案。
  (四)專案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提本會審議,申訴案件
        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
        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當事人或關係人有權力不對等之
        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五)本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不成
        立者,仍應對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