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桃園市政府府警防字第1110086028號令修正發布第 17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七、互助金給付金額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住院者,每日給付新臺
            幣二百元,且每人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
            萬元。
      (二)失能互助:互助人本人全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元;半失
            能者,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部分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一
            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四萬元;其父母
            或配偶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仰賴扶養之子女死亡者
            ,給付新臺幣五千元。
      (四)退隊互助:參加互助滿三年者,給付新臺幣五百元;超過三
            年者,每增一年加給新臺幣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
            不予給付。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子女,以居住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為
      限;所稱仰賴扶養之子女,指未成年或成年在學、身心障礙不能自
      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扶養,經學校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