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互助金給付金額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住院者,每日給付新臺
幣二百元,且每人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
萬元。
(二)失能互助:互助人本人全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元;半失
能者,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部分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一
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四萬元;其父母
或配偶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仰賴扶養之子女死亡者
,給付新臺幣五千元。
(四)退隊互助:參加互助滿三年者,給付新臺幣五百元;超過三
年者,每增一年加給新臺幣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
不予給付。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子女,以居住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為
限;所稱仰賴扶養之子女,指未成年或成年在學、身心障礙不能自
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扶養,經學校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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