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小隊長遴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字第 109003741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資格條件:
    (一)任現職滿五年以上。
    (二)無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五條所列不得辦理陞任情形。
    (三)無涉「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有關品操、工作風紀紀律之重
          大違法(紀)未結案件。
    (四)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