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當舖業申請籌設核發同意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桃園市政府府警刑字第1050142903號令修正發布第5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籌設當舖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公告期限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逾期(採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一)當舖業籌設申請書(非本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正本)。
    (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
    (三)經濟部或本府經濟發展局核發公司或商號名稱預查答覆表。
    (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負責人無當舖業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六)營業場所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之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使用執照、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合法使用證明。
    (七)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向轄區主管機關申請得登
          記為當舖業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
    (八)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使用分區」轄區主管機
          關申請營業處所合格之證明文件。
    (九)營業處所及保存質當物庫房設備圖說。
    (十)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
          額事項辦理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