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籌設當舖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公告期限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逾期(採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一)當舖業籌設申請書(非本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正本)。
(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
(三)經濟部或本府經濟發展局核發公司或商號名稱預查答覆表。
(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負責人無當舖業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六)營業場所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之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使用執照、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合法使用證明。
(七)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向轄區主管機關申請得登
記為當舖業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
(八)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使用分區」轄區主管機
關申請營業處所合格之證明文件。
(九)營業處所及保存質當物庫房設備圖說。
(十)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
額事項辦理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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