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印花稅課稅資料管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桃稅消字第1113500682號函 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稅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管制及抽查
    (一)管制項目:電子採購網公共工程資料、開工申報書、空氣污染
          防制費清冊、及其他各項通報資料等。
    (二)總、分局應由專人負責收件、編號、登記、分案、銷號及管制
          作業。
    (三)本管制作業之資料編號計八碼,第一–三碼為年份,第四–五
          碼為月份,第六–七碼為資料名稱,第八碼為批次。
    (四)各項課稅資料,由管制人員填製「印花稅課稅資料管制表」(
          如附件一)交各承辦人簽收,辦理輔導繳納印花稅。各承辦人
          應按月填製「印花稅課稅資料輔導繳納處理情形表」(如附件
          二)送管制人員,分局管制人員於每月五日前作成分局處理情
          形表送消費稅科彙整,消費稅科管制人員應每月十日前作成全
          局處理情形表及「印花稅課稅資料運用成果統計表」(如附件
          三)陳核。
    (五)承辦人應於簽收後二個月內辦結,送交管制人員辦理銷號;為
          提升輔導效率,管制人員每月一日前進行第一次催辦,每月十
          日前辦理書面催辦,書面催辦時管制人員應填製「印花稅課稅
          資料管制案件催辦、展期單」(如附件四),由承辦人註明逾
          期未辦結原因辦理展期,陳報單位主管個案列管至辦結為止。
    (六)抽查:為有效管理課稅資料輔導繳納情形,由各單位主管股長
          不定期抽核各項課稅資料輔導繳納情形,填製「印花稅課稅資
          料輔導繳納處理情形抽查紀錄表」(如附件五),並列入內部
          業務檢查範圍。
    (七)輔導繳納情形清冊、管制、催辦、展期單應裝冊保管二年;各
          項清冊通報資料保管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