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下列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戶政、動員、兵役行政、殯葬設施之設置與
管理及宗教禮俗等事項。
二、財政處:掌理財務行政、稅務行政、菸酒、公產、公共造產、公債、
出納及公庫等事項。
三、水利處:掌理礦業、土石採取、水利、城鄉發展、水土保持及下水道
等事項。
四、工務處:掌理土木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規劃、基層建設、道路規劃
修建管理、公共運輸、寬頻、共同管道及停車場等事項。
五、教育處:掌理幼兒教育、國民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特殊教育
及體育、保健、學童營養、公共圖書館之營運等事項。
六、社會處:掌理社會行政、老人福利、兒童青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身
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及人民團體合作事項、公益慈善事業、新住民
事務等事項。
七、農業處:掌理農、林、漁、牧行政及農、漁、畜產品共同運銷、批發
市場管理、農漁會輔導、農漁會信用部監督及管理、農藥管理、自然
生態保育及休閒農業等事項。
八、地政處:掌理土地、重劃、地籍、地權、地價、地用、測量、土地開
發及一般土地行政等事項。
九、工商發展處:掌理工商科技產業之登記、管理與發展、投資招商、國
民住宅興建及管理、建築管理、使用管理、都市計畫、公用事業、公
營事業、市場及攤販管理等事項。
十、勞工及青年發展處:掌理勞資關係、勞工組織、勞動條件、勞工福利
、勞工就業服務、外勞服務、勞工安全衛生、青年生涯輔導、青年就
業、青年公共參與及青年多元學習等事項。
十一、行政處:掌理法制、訴願、消費者保護、調解、國家賠償、印信、
文書、檔案、庶務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十二、計畫處:掌理綜合規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資訊管理等事項。
前項各處職掌內容,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
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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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稅務局、文化觀光局,分
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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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辦理特定業務,設所屬二級機關;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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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本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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