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及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本府核准:
一、地點位置圖。(應檢附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及本自治條例
第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一定距離範圍內之實測地圖,並於圖示上標
示相關設施)。
二、地點範圍之地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三、配置圖?。
四、興建營運計畫。
五、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
六、經營者之證明文件。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
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及改建,應依文件審查表及設置地點勘查
表審查。文件審查表及設置地點勘查表由本府另定之。
殯葬設施用地,如不合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者,得檢附第一項各款文
件報經本府核准,先發給同意興辦事業計畫之證明文件,依法辦理用地
變更後,再檢附無妨礙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證明書報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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