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90246686號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及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本府核准:
  一、地點位置圖。(應檢附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及本自治條例
      第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一定距離範圍內之實測地圖,並於圖示上標
      示相關設施)。
  二、地點範圍之地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三、配置圖?。
  四、興建營運計畫。
  五、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
  六、經營者之證明文件。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
  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及改建,應依文件審查表及設置地點勘查
  表審查。文件審查表及設置地點勘查表由本府另定之。
  殯葬設施用地,如不合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者,得檢附第一項各款文
  件報經本府核准,先發給同意興辦事業計畫之證明文件,依法辦理用地
  變更後,再檢附無妨礙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證明書報本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