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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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秘書,掌理協調、核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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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複核科:掌理各項地方稅稽徵之複核、抽查及內部業務檢查、管制
等事項。
二、土地稅科: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之稽徵及工程受益費之
經徵等事項。
三、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印花稅之稽徵等事項。
四、牌照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娛樂稅之稽徵及單照管理、查緝漏稅
及其他地方稅之稽徵等事項。
五、資訊科:掌理課稅資料處理、資訊設備管理、系統執行、稅款劃解
、退稅等事項。
六、法務科:掌理各稅違章審理、裁罰、復查、行政救濟、欠稅及欠繳
罰鍰之移送執行、納稅服務及法令宣導等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出納、企劃、研究發展、管制考
核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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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科長、分局主任、審核員、股長、電子作業管理師、稅務員、科
員、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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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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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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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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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
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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