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各鄉(鎮、市)公所協助辦理稅務工作
項目、作業連繫及向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請領旅費有所依
循,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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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市)公所協辦稅務工作經費,規定如下:
一、鄉(鎮、市)公所協辦稅務工作所需協辦經費,由各鄉(鎮、市)公
所自行編列預算核實支應。
二、各鄉(鎮、市)公所協辦清理欠稅工作,由配合執行人員檢據向本局
報領旅費,旅費應依照規定核實報支,不得浮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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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生效日期,本府另以命令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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