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稅務工作連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40250202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條、第4條、第6條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原名稱:苗栗 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稅務工作連繫及經費核撥標準)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各鄉(鎮、市)公所協助辦理稅務工作
項目、作業連繫及向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請領旅費有所依
循,特訂定本辦法。

各鄉(鎮、市)公所協辦稅務工作經費,規定如下:
一、鄉(鎮、市)公所協辦稅務工作所需協辦經費,由各鄉(鎮、市)公
    所自行編列預算核實支應。
二、各鄉(鎮、市)公所協辦清理欠稅工作,由配合執行人員檢據向本局
    報領旅費,旅費應依照規定核實報支,不得浮濫。

本辦法生效日期,本府另以命令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