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二條規定調處不成立時,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
於畸零地調處會決議函文到日起三十日內,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
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承買鄰地之價款,申請本府徵收辦理
出售,申請時除申請書外,並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二、徵收土地地籍配置圖及現況圖,並註明核定徵收之最小面積之寬度
、深度範圍。
三、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地址。
四、徵收土地範圍內地上物有關證明文件。
五、地價之市價概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書及建築物重建價格概估
。
六、畸零地調處決議紀錄。
七、徵收土地範圍內現況彩色照片。
申請徵收檢附之書件,經本府審查合格者,應即核計預繳承買價款及徵
收作業費(每件為新臺幣二萬八千五百元,並隨物價指數調整之),通
知申請人於文到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預繳,逾期註銷該申請案。
前項承買價款之核計,土地以市價為準,建築物以重建價格為準。徵收
土地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限制。辦理出售時應予公告三
十日,並通知申請人,經公告期滿無其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者,即出
售予申請人,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如有異議,公開標售之。如基地所
有權人與鄰地所有權人均提出申請時,申請地及合併地所有權人均依規
定於期限內繳款者,無論參加投標與否,均有優先購買權,若有兩人以
上同時主張優先權時,則另行以比價決定之,標售(比價)所得超過徵
收補償者;其超過部份發給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比價以標定價款為比價底價,無標定時,以第三項之核計價款為比
價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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