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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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社區申請提撥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國宅社區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主
管機關完成報備取得證明文件。
二、訂定公寓大廈住戶規約。
三、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並依會議決議同意申請提撥公共基金。
四、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須切結該社區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及應負擔之
費用與其稅費概由社區負擔,公共基金收支運用切實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如有不實應負法律責任。
五、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須向金融機構設立該社區公共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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