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為社區公共基金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苗栗縣政府九十五府行法字第0950144243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宅社區申請提撥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國宅社區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主
      管機關完成報備取得證明文件。
  二、訂定公寓大廈住戶規約。
  三、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並依會議決議同意申請提撥公共基金。
  四、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須切結該社區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及應負擔之
      費用與其稅費概由社區負擔,公共基金收支運用切實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如有不實應負法律責任。
  五、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須向金融機構設立該社區公共基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