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090724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縣長擔任召集人,本府秘書長、財政處處長、主
計處處長及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
一、教育學者專家二人。
二、家長會代表二人。
三、教師會代表二人。
四、教師代表一人。
五、社區代表一人。
六、弱勢族群代表二人(身心障礙及原住民代表各一人)。
七、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三人。
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九、教師工會代表一人。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