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縣長擔任召集人,本府秘書長、財政處處長、主 計處處長及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 一、教育學者專家二人。 二、家長會代表二人。 三、教師會代表二人。 四、教師代表一人。 五、社區代表一人。 六、弱勢族群代表二人(身心障礙及原住民代表各一人)。 七、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三人。 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九、教師工會代表一人。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