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必要之教育補助器材及相關之支持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4月 7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56257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服務身心障礙學生,配合學生特殊需求
  ,提供相關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心理諮商、語言治療及訓練、定向行
  動訓練、音樂治療等相關支持服務,相關支持服務如下:
  一、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下列必須之教育輔助器
      材借用服務與諮詢服務:
    (一)特殊學生就學及心理輔導。
    (二)特殊教育法規及疑難問題之諮詢。
    (三)特殊教育教學問題之研究及諮詢。
    (四)特殊教育教學資源之交換與提供。
    (五)特殊學生家長親職教育問題。
    (六)特殊個案之輔導諮詢及追蹤研究。
    (七)特殊教育教學實務問題之研討。
    (八)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事項之辦理。
  二、本府教育處設置專業團隊,採專職或外聘方式,提供物理治療、職
      能治療、心理諮商、語言訓練、定向行動、音樂治療等相關專業服
      務及學校教師撰寫個別化教學之支援服務。
  三、設置知動訓練室,提供定點之醫療及教學諮詢及其他相關服務。
  學校應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必要之支持服務:
  一、安置場所環境及設備之改良。
  二、復健服務之提供。
  三、教育輔助器材之準備。
  四、生活協助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