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147703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6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農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農藥販賣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並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申請展延;其
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未於期限內申請或申請未獲准展延者,應
重新申請核發執照。
申請展延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執照正本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繳納證照費。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農藥販賣業執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農藥販賣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
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文件影本及原執照向本府申
請換發新執照,並繳納證照費。但因執照格式變更、門牌整編變更或配合
法令修訂而換發執照者,免繳證照費。
前項執照之換發,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