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苗栗縣政府府工都字第0940064653號函修正發布第 3 點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旅遊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遴
    聘之,任期均為一年,並得續聘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地政局局長。
  (三)各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
  (四)專家、學者。
  (五)其他。
    前項屬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職務調動改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