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各鄉鎮市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20169403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並增訂第8條之1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衛生所得置會計員,由苗栗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會計事項;未置
  會計員者,由衛生所派員兼辦。
  衛生所人事業務,由衛生所派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