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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各鄉鎮市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20169403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並增訂第8條之1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衛生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 1月28日苗栗縣政府89府秘法字第8900009053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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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 6月28日苗栗縣政府(89)府行法字第8900051145號令修正發 布第 6條至第 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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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11月 7日苗栗縣政府90府行法字第9000103046號令修正發布 第 7條及第11條;並溯自89年 1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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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 3月12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90043513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至第 3條、第 7條、第 8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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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20169403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並增訂第8條之1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增訂]第八條之一
衛生所得置會計員,由苗栗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會計事項;未置 會計員者,由衛生所派員兼辦。
[修正]第八條
衛生所人事業務,由衛生所派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