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午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4月 8日臺中市政府府教體字第0990086960號函修正發布第 4 點、第 7點、第 8點及第 9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輔導考核權責:
    由本府教育處辦理。

七、考核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如左:
  (一)成績等級:
        1.九十五分以上為特優等。
        2.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為優等。
        3.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4.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5.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6.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獎懲:
        1.特優等:以辦理午餐學校總名額十分之一為原則,其執行秘書
          記功二次,校長記功一次,其他推動營養教育及兼辦午餐工作
          有功人員三名至五名各予嘉獎一次。
        2.優等:以辦理學校總名額十分之二為原則,其執行秘書記功一
          次,校長記嘉獎二次,其他推動營養教育及兼辦午餐工作有功
          人員三名至五名各予嘉獎一次。
        3.甲等:以辦理學校總名額十分之二為原則,其執行秘書記嘉獎
          二次,校長記嘉獎一次,其他推動營養教育及兼辦午餐工作有
          功人員二名至三名各予嘉獎一次。
        4.乙等:不予獎懲。
        5.丙等:其校長及執行秘書各申誡一次。
        6.丁等:其校長及執行秘書各記過一次,有關過失人員處申誡一
          次以上之處分。

八、輔導考核經費:
    本府午餐輔導人員所需差旅費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