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輔導考核權責:
由本府教育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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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如左:
(一)成績等級:
1.九十五分以上為特優等。
2.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為優等。
3.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4.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5.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6.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獎懲:
1.特優等:以辦理午餐學校總名額十分之一為原則,其執行秘書
記功二次,校長記功一次,其他推動營養教育及兼辦午餐工作
有功人員三名至五名各予嘉獎一次。
2.優等:以辦理學校總名額十分之二為原則,其執行秘書記功一
次,校長記嘉獎二次,其他推動營養教育及兼辦午餐工作有功
人員三名至五名各予嘉獎一次。
3.甲等:以辦理學校總名額十分之二為原則,其執行秘書記嘉獎
二次,校長記嘉獎一次,其他推動營養教育及兼辦午餐工作有
功人員二名至三名各予嘉獎一次。
4.乙等:不予獎懲。
5.丙等:其校長及執行秘書各申誡一次。
6.丁等:其校長及執行秘書各記過一次,有關過失人員處申誡一
次以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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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輔導考核經費:
本府午餐輔導人員所需差旅費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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