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市教體字第1090042798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供應午餐之方式如下:
    (一)主食以米食為主,麵食為輔,注意質量及適合學生口味,並力
          求變化。並鼓勵以全穀根莖類為主食。
    (二)學校供應之午餐應選購合乎營養標準之食物,設計營養均衡之
          菜單輪流供應。
    (三)學校以週一辦理蔬食日為原則,並得視特殊情況調整至其他上
          課日。
    (四)每星期供應午餐以五日為原則。
    (五)供應午餐時間為每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學期結束日止之上課時間
          。
    (六)學校設有廚房者,所有主副食物及菜餚,除麵條、饅頭、包子
          外,不供應廠商直接送達之即食性食品,應由廚房當日烹煮後
          供應。但因天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者,不在此限;學校未
          設有廚房者,一律以團膳打菜用餐為宜,附帶之食品應合乎學
          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
          範。
    (七)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將檢體分項留樣密封保存,每項至少二
          百公克以上並標示日期,置於攝氏七度以下之冷藏設備內四十
          八小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用,並應防範遭受污染。
    (八)生原料與熟食冷藏庫宜予分開保存,如無法分開保存,生原料
          與熟食應分區放置,並將熟食置於上架,生原料置於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