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處理主管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規定之事件,予以適當、合理及公平之裁處,及配合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後,增列處罰相關違法行為,為明定及統一裁罰額
度,爰訂定本基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基準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本局知悉主管學校涉嫌違反本法規定情事時,得採行之調查機制
。(第二點)
三、明定本局對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罰鍰額度,得採行之審議機制。(第
三點)
四、明定本基準之累計級距及裁罰金額。(第四點)
五、明定認依本基準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從重、
從輕處罰,而為適當之裁處。(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