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8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市教幼字第1100103458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教育類

立法總說明

依據一百零八年九月三日訂定發布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
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臺中
市教保服務人員不適任及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之調查認定等事宜,爰
擬具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
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其要點如次:
一、本要點之訂定依據及執行單位。(草案第一點)
二、明定本委員會職權。(第二點)
三、明定本委員會組成編制。(第三點)
四、明定本委員會委員任期及續聘規定。(第四點)
五、明定本委員會執行秘書。(第五點)
六、明定本委員會出席人員及出席人數規定。(第六點)
七、明定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規定。(第七點)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第八    點
    )
九、明定本委員會得組成調查小組。(第九點)

法規異動

訂定9條